香港注冊公司的資料
更新時間:2016-4-1 15:04:03 來源: 瀏覽次數(shù):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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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香港公司辦理途徑
委托香港登尼特集團東莞公司專業(yè)財稅人員辦理
二、香港公司注冊全套法定資料
根據(jù)《香港公司法定條例》第32章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的全套法定資料如下:
1、公司注冊證書
2、商業(yè)登記證 (從公司成立日起為期一年的有效期,按年續(xù)期)
3、《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 (一般為18冊)
4、公司原子章及簽名章 (各1枚,用以簽署支票或其他文件)
5、公司鋼印 (1枚)
6、股票簿
7、公司法定文件簿 (statutory book),其中包括:
(a) 會議記錄簿 (minutes book)
(b) 股東登記冊 (register of members)
(c) 股份轉讓登記冊 (register of transfer)
(d) 董事登記冊 (register of directors)
(e) 公司秘書登記冊 (register of secretaries)
(f) 抵押登記冊 (register of charges)
8、以上文件配有一個"珍貴硬盒",俗稱"綠盒"
三、香港公司注冊參考資料
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分行登記證(沒有注冊證書,且此分行登記證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yè)登記證)
2、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后有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fā)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xiàn)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如持續(xù)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guī)管,不當?shù)厥褂迷摰茸旨霸~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1) 根據(jù)《銀行業(yè)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guī)定,未經(jīng)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jù)《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guī)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聯(lián)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3) 除《專業(yè)會計師條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zhí)業(yè)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zhí)業(yè)會計師]、[核數(shù)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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